本 委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名称:中国未来研究会系统医学委员会 ( 以下简称本委 ),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For Futures Studies System Medicine Committee)。
第二条 本委的性质:是由从事未来医学学术研究的科学工作者和研究单位自愿结成的并依法报请上级单位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组织,是中国未来研究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委的宗旨:团结和动员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时代医学研究科学体系,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研究中国和世界未来发展前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人类进步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未来研究会,及其上级主管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多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委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委的业务范围:
(一)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全球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开展系统医学研究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有效地促进系统医学研究学科的发展与交流;
(二)反映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医学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三)进行预测研究和咨询、技术评估和决策分析活动,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开展医学研究及相关学科领域的人员培训工作,促进我国系统医学研究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四)开展信息、免费义诊、咨询服务,举办医学领域科技、经济、教育、研讨等系统医学与发展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
(五)协同学会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以及相关学术书刊、资料、音像制品;
(六)开展系统医学研究的宣传普及工作;普及医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
(七)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际有关学术团体的友好交往;
(八)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九)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有关工作;
(十)其它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委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委的意愿;
(三) 在本委的业务和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履行入会程序,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在网上申请);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委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委的活动享有优惠;
(三) 取得本委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委的决议;
(二) 维护本委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委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委负责人,负责人代表本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由秘书长推荐、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可由秘书长担任负责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委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委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代表与学科建设机构。本会的代表机构与学科建设是本委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委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委承担。
(一)学科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委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委的业务范围。
(二)本委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本委的学科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四)学科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五)学科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六)本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学科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科机构设立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委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委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委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委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委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委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委章程经2022年3月2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